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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于工傷認定的16個權威答復
發(fā)布時間:2017-10-25 11:30:10  閱讀:1310

關于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情形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答復

(【2014】行他字第2號)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高法報(2014)5號《關于張賢鋒、王年姣訴信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與社會保障行政確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如未經有關部門認定為見義勇為,似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視同工傷情形?紤]到請示所涉案件中張詩春舍身救人的行為值得提倡,建議你院與下級法院協(xié)調當地有關部門,盡可能通過其他方式做好相關安撫工作,以妥善化解爭議。


此復。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

 (【2012】行他字第13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2)蘇行他字第0902號《關于楊通訴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終止工傷行政確認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相同問題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公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中已經明確。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工傷認定。


此復。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236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于保柱訴臨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行政確認一案如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的第一種意見。即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


此復。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職工無照駕駛無證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能否認定工傷請示的答復

(【2011】行他字第50號)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你院《關于職工無照駕駛無證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能否認定工傷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工傷保險條例(修訂)》施行前(即2011年1月1日前),工傷保險部門對職工無照或者無證駕駛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不認定為工傷的,不宜認為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工傷認定。


此復。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

(【2009】行他字第12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yè)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

此復。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理解和適用問題請示的答復

(【2009】行他字第5號)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的理解和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第一種意見。即,企業(yè)職工因工傷害發(fā)生在《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施行之前,當時有關單位已按照有關政策作出處理的,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情形”。


此復。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請示的答復

(【2009】行他字第2號)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勞動法》第二條、第七十三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鶴崗市公安局東山分局東方紅派出所臨時聘用、未參加工傷保險、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機王奎在單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應由鶴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是否屬于工傷、確定工傷待遇的標準。有關工傷待遇費用由聘用機關支付。


此復。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場所之間的路線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復

(【2008】行他字第2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翟恒芝鄒依蘭訴肥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如鄒平確系下班直接回其在濟南的住所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

此復。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2007】行他字第9號)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7)遼行他字第1號《關于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傾向性意見,即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此復。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離退休人員與現(xiàn)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

(【2007】行他字第6號)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號《關于離退休人員與現(xiàn)在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guī)定,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xiàn)工作單位,現(xiàn)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此復。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

(【2006】行他字第12號)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你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死亡的親屬在獲得高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工傷保險條例時間效力問題的答復

 (【2005】行他字第9號)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據此,對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用人單位或從業(yè)人員在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有職業(yè)病的,用人單位應自發(fā)生傷害之日起30日內、從業(yè)人員應當自發(fā)生傷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期限應從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


此復。

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如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如何理解的答復

(【2004】行他字第19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4〕336號《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如何理解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只要其違章行為沒有違反治安管理,應當認定為工傷。


此復。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焦作愛依斯萬方公司訴焦作市勞動局工傷認定案件的請示>的電話答復

(【2004】行他字第14號)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焦作愛依斯萬方公司訴焦作市勞動局工傷認定案件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請示案件的事實發(fā)生在1996年10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間應當適用《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定程序處理工傷認定;2004年1月1日之后,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等有效的法律規(guī)范進行判斷。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于勞動行政部門是否有權作出強制企業(yè)支付工傷職工醫(yī)療費用的決定的答復

(【1997】法行字第29號)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7]晉法行字第6號《關于如何理解和執(zhí)行〈勞動法〉第五十七條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意見,即:根據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勞動行政部門無權作出強制企業(yè)支付工傷職工醫(yī)療費用的決定。


此復。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五日